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节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新政,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上政策涉及到车辆过户中的问题:
在车辆过户过程中,本市场为管理费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方为单位时,应由该单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如该单位为新版证件直接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如为老版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查看税务登记证后提供该证件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特别提示: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在过户前拨打010-83638888进行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往返。
